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可刑罰性專題研究三
Seminal on Criminal Culpability (Ⅲ) 
開課學期
103-2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 
課號
LAW7237 
課程識別碼
A21 M687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四7,8(14:20~16:20) 
上課地點
 
備註
教室為法研4。
總人數上限:26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32LAW7237_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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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

課程內容:規範意義及其檢驗標準
在法治國家概念底下,罪刑法定是犯罪構成的最重要原則,並且構成要件的明確性更成為罪刑法定主義不可或缺的基礎。此一罪刑法定主義的意義固然是考慮到個人自由發展的可能性,不過一個實際上的問題是,此一構成要件明確性的原則可能實現到甚麼程度?姑且不論文字本身與現實世界對應時必然的落差問題,從刑法作為法律規範的意義來看,果真我們對於犯罪構成的最終判準可以被寫成一個數學方程式?就此問題脈絡,最傳統的學說爭議例如過失犯的構成標準問題。過失概念除了預見可能性作為要件之外,是否如通說所說的,尚以所謂注意義務之違反作為要件(以至於例如台北地院99年度易字第2323號及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判決甚至出現一個說法:羽毛球運動者在場上有眼觀四面、用餘光掃視隊友走位,以判斷到底應該由自己或隊友來接球的「義務」)?一樣就此問題脈絡,新近爭議例如最近兩年來國內一再爆出的食品安全事件,其中公共危險罪章中所謂妨害衛生物品是甚麼意思?它是一個價值判斷底下某程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,或者如業者所說(或甚至如衛生主管機關所暗示)的,這一些(儘管食品衛生專家公認其內容物嚴重損害人體健康)油品既然經過衛生主管機關針對明白列管項目檢驗合格,因此是沒有問題的?
上述問題的根本都牽涉到規範目的與實證標準客觀性的衝突,析言之,法規範在實踐上的安定性有其固有價值,但是法規範實證標準的客觀性卻也不利於規範目的上的需求。在此一層次上,除了上述議題外,相類似的爭議例如關於未遂犯的構成問題:到底未遂犯的構成除了行為人的故意著手之外,是否另外以所謂客觀上危險性作為要件?例如關於保證人地位的問題:它究竟是一個統一之罪責概念的應用,或是一個正面表列的義務清單?關於期待可能性的概念,除了法定的的排除責任事由之外,期待可能性概念本身能否作為排除責任事由?
法律規範適用標準上的客觀性有其價值,但是很顯然的,我們無論對法規範目的的考量,或是對規範標準之客觀性的要求,都有其極限。因此問題在於,二者之間如何平衡?亦即,真正的重點可能在於個別問題所處時空背景之差異的觀察。也因此對於法律標準的訂定與詮釋,我們應該客觀一點或主觀一點,答案可能是:不一定!

 

課程目標
刑法規範基本意義認知。 
課程要求
成績評量:(口頭及書面)報告占百分之五十,上課及參與其他報告題目之討論狀況占百分之五十。
備註:計入刑事法學組、公法學組及基礎法學組學分。
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待補 
參考書目
待補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
No.
項目
百分比
說明
1. 
口頭及書面報告 
50% 
 
2. 
上課參與及討論 
50% 
 
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